保护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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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附二:
四川省甘孜州林业和草原局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内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受理。
三、事项决定权
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项)第27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下放给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2、申请条件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单位和中国公民需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
(二)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自然资源、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危害国家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严守国家自然资源机密,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活动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的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申请报告 | 材料种类:收原件、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1、活动名称;2、活动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背景介绍、相关证明材料等;3、过去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简历;4、活动的目的、意义;5、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对国际合作项目还应包括合作项目立项审批情况;7、活动的合作伙伴;8、需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核心区、 缓冲区、实验区);9、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日程安排、具体活动的人员、时间、地点、线路、方式、携带的工具和随身物品、生活安排等;10、是否采集标本?如需采集,提交拟采集标本的清单;11、需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内容;12、活动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及程度预测;13、活动中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及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方案以及活动后的恢复方案;14、活动成果的使用领域和方向;15、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人员需求等。 | 无。 | 无 | 无 |
2 | 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与复印件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骑缝章、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提供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以机构名义申请的需提供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 详见: 材料样本身份证.jpg、法人证书.jpg、营业执照.jpg。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7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康定市工商大厦三楼州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36-2827992。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